如何擦亮营商环境这张名片?海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5个方面工作任务和18项具体举措,对标一流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建设要求,进一步优化该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近年来,海南省财政厅聚焦省委省政府优化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的战略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升级,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满意度和市场主体获得感,积极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再提升、再优化。”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
承诺+信用管理 简化政采参与流程
《通知》明确了4项坚决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一是坚决清理“三库”。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采购人通过比选等方式自行设立、仅供本单位使用的社 会采购代理机构库,不属于清理范围;二是坚决清理对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行为。坚决清理对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行为。清理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三是坚决清除地域门槛。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清理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 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供应商的行为;四是坚决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竞争者行为。清理通过划 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 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介绍,海南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一向“零容忍”。与此同时,在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海南省财政厅结合政府采购透明度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组织开展全面整改。就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提升采购透明度印发文件专门提出工作要求。升级改造海南省政府采购网,按照信息公开格式规范和时点,从技术上支持相关政策要求落实。
在此基础上,《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方面,并明确了全面公开采购意向、简化证明材料和遏制不实声明函3方面做法。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交的材料要求,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 可以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行证明的事项,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或证明。要最大限度简化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 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响应),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
预付款原则上占合同金额30%-70%
根据《通知》,海南省财政厅主要采取6项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包括:深化订单融资改革,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范围,加快资金流转,鼓励支付预付款,规范保证金收取,优化完善在线办理功能等。采购人结合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建设工程项目预付款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强调评审环节及时纠错机制
《通知》从保障供应商知情权、规范质疑答复处理程序以及依法纠正评审错误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供应商权益救济机制;同时通过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通知》,评审报告签署前,存在资格审查错误、符合性审查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审因素评分错误、经评审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纠正,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核对。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由其依法纠正资格审查错误后,组织原评审委员会重新出具评审意见。纠正和重新核对只能纠正上述情形规定的错误、修改或者重新形成受该错误直接影响的评审意见,不得改变其他已形成的评审意见。纠正和重新核对改变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